主 题 |
房地产企业的安置房是否要视同销售交所得税 |
反馈内容 |
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部份产品,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给了原土地提供商,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缴时,是否要将这部份房产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那土地成本如何确认?请提供参考文件。 |
留 言 者 |
过客 |
留言时间 |
2009-11-13 |
回复时间 |
2009-11-13 |
管理回复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已经改变了资产的权属,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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